2008年10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缩小农用地征地范围
《土地管理法》面临修改

 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指出,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,允许农民以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、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,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,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,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。

  农民经营土地有了更多选择
  土地流转问题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焦点议题。《决定》通过后,海外媒体对此予以高度关注,认为新的土地改革措施使农民在经营土地时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。
  《决定》对土地流转问题提出: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,允许农民以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、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,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。这为后来的改革提供了很多空间。
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上对农民具有类似社保的作用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客观上会伴随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需要,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向城市非农领域转移,城市往往难以很好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保问题,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将同样履行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。

  缩小征地范围有待于修法
  政府征地与土地流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,前者可以改变土地用途。《决定》明确:今后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,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。
  根据之前的公开资料,截至2007年底,80%的农用地被征用后转做房地产开发、高速公路修建等建设用地。《决定》中对缩小征地范围进行了方向性的表述,其具体落实则有待于《土地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的修改。
  现在各地已经有很多种土地改革模式,但是如果地方政府仅仅立足于城市发展,那么农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。所以地方探索必须在规定原则下进行: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,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,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。据新华社